(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考试期间,考生如有身体不适,请立即举手报告。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按规定主动配合监考员进行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考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除非有医学证明不适宜安检。
(三)考生作答工具和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备,不得自带。自命题科目按照准考证上招生单位说明携带必需的用具。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计时设备,智能穿戴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如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请统一放在“小件物品放置处”,否则按违规处理。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考务规定和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考室挂钟时间指示仅供考生参考,考试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布的信号为准。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点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八)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九)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凡终了铃响后,书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一律视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按违规处理。终了铃响后,考生旁窥其他考生试(答)卷按照违规处理。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