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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010-05-28 10:10  

    湖工大学字〔2010〕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文件精神及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参保范围及基金筹集

      一、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成教学院脱产学习的学生,均可参加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后勤处负责学校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日常管理及与医保处组织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普通门诊及住院医疗费报销工作;学生处协助后勤处负责学生参保事宜的组织工作;财务处负责代收参保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门诊和住院基金管理工作。

      学生办理转学、退学、休复学或变更参保信息时,学生处应及时向校医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凭校医院出具的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补办或注销登记手续。

      三、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生个人缴纳、政府财政补助的方式筹集。个人每个医疗年度缴30元,政府财政补助80元,共计110元由市医保中心统筹管理。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额随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四、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是以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度。不缴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的参保费缴至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大学生的参保费用统一汇至市财政局设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专户。

    第二章 基本待遇

      五、凡参加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住院、特殊门诊统筹与普通门诊及意外伤害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学校应专门设立校医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资金专户,实行大学生普通门诊及住院基金独立管理与运行。学校有关部门则按年度对市财政划拨的大学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由医疗保险处根据参保学生人数按标准拨付到校医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基金账户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已参保的大学生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累计金额400元以下的,由校医院根据医保药品目录报销40%,累计金额400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年度最高报销限额160元。

      八、大学生意外伤害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个人不另缴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由劳动保障局委托保险机构运行管理,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在8000元以下报销80%,超过8000元,超出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门诊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和报销也由保险机构执行。

      九、已参保的大学生因病住院,须到首诊校医院住院治疗,校医院如无治疗条件时,再转诊到相应的转诊医院(中医院,二医院,恺德微创医院),其在转诊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个人在出院时,可以直接按比例与转诊医院结算。

      在校医院(首诊医院)住院个人起付标准为150元,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为75%;二医院、恺德微创医院住院个人起付标准为300元,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为65%;中医院住院(三级医院)个人起付标准为400元、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为50%;

      十、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最高医疗费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十一、参保大学生因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21种特殊门诊病种,由大学生持相关资料,到株洲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特殊门诊就医证明,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由株洲市医保中心,遵照株洲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按比例支付报销。

      十二、下列情况医疗费用不从首诊医院的医疗保险费中报销:1、因违反校纪校规、打架斗殴、酗酒产生的医疗费。2、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从意外伤害统筹基金中报销)。3、各类体检、预防用药、免疫接种费用。4、不属于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内的其他费用。

      十三、参保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未参保的大学生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章 门诊就医管理

      十四、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校医院各校区医疗点包括校工学院校区、新校区及科技学院3个医疗点,在其他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报销范围,包括寒假,暑假及外地实习期间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均不能报销。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支付范围参照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执行。

      十五、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时,须出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和本人学生证,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的大学生就医的一律按自费处理。

    第四章 住院就医管理

      十六、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就诊,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校医院为我校学生参保定点的首诊医院,中医院、二医院,恺德微创医院为我校学生定点转诊医院。

      十七、参保大学生因病需住院时,需先到首诊校医院治疗,若不能处理,经校医院同意,再转诊到相应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十八、因病确需转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经专科医院申请,校医院同意方可办理转院手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校医院负责按规定的比例结算。

      十九、寒暑假、法定假或因病休学不在校期间,因病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居住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与校医院取得联系,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大学生基本医保待遇。

      二十、符合转院规定或寒暑假、法定假及因病休学不在校期间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在一个月内,凭校医院证明、转院申请单、医保卡、就诊医院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用药清单和住院费用发票,到校医院按有关规定报销。

      二十一、参保大学生患病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由学校医保工作人员负责解释。如有变动以《株洲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株洲市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准。

    湖南工业大学

    二〇一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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